| 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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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 | 体育产品认证 |
| 区域 | 全国 |
| 来源 | 重庆云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NSCC产品认证全过程。 2.认证模式 2.1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适用于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委托外部加工生产的企业); 2.2批量检验(适用于采购方、经销商)。 3.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3.1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认证模式的认证实施要求: 3.1.1认证申请 3.1.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使用功能相近、主要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工艺相同的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单元。 3.1.1.2申请文件,申请产品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填写NSCC产品认证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3.1.2型式试验 3.1.2.1用作型式试验的样品必须为正常批量生产且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由申请方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试验室,并对样品的可信性负责。 3.1.2.2检验机构/实验室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3.1.2.3型式试验后,产品按申请方要求处置,相关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由检验机构/试验室提供检验报告给NSCC进行评定。 3.1.3初始工厂审查 3.1.3.1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1.3.2由认证机构派审核员/工厂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3.1.3.3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均应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形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工艺结构、关键工艺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原材料/供应商应与申报时、型式试验并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一致。 在检查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对产品的关键部位的设计资料,由申请方提供,交认证方带回保存,在认证证书期满后,由认证方交还给申请方。用该资料替代封存型式试验样品。 3.1.3.4工厂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认证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及在制品的安全质量等。 3.1.3.5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检查数量、产品复杂程度和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3.1.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1.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3.1.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申请产品的耐久性试验确定,一般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1.5获证后的监督 3.1.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一般情况下从初次审核的末次会议结束时起,每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须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方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1.5.2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3.1.5.3。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3,3.4,3.5,3.8,3.9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3年内至少覆盖《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初次认证的1/3。 3.1.5.3获证后的抽样检测,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与型式试验样品数量相同。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3.1.5.4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证书持有方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并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合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3.2批量检验认证模式的认证实施要求 3.2.1批量检验申请,参照3.1.1要求进行。 3.2.2批量检验方法 3.2.2.1抽样方案,批量检验抽样方案按照GB/T2828.1-2003(ISO2859-1:1999)标准进行抽样。 3.2.2.2检验要求,根据国家/行业的产品标准及购需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检验要求)进行现场按上述抽样方案检验并判定,判定方案按GB/T2828.1-2003(ISO2859-1:1999)标准执行。标准中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的AQL2.5进行。 4.认证证书 4.1认证证书的保持 4.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4.1.1.1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性,认证证书应包含与型式试验报告描述内容相一致的内容。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1.1.2批量检验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性:批量检验认证证书仅对该申请批产品有效。 4.1.2认证产品的变更 4.1.2.1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发生变更时、或生产厂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4.1.2.2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4.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作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3.1.2条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照认证机构有关规定。
| 联系人 | 李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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