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项审批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ODI全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ODI全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2-24 收藏 分享
价格 面议
区域 全国
来源 深圳市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01.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追溯至Z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3.Z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直面疫情挑战,坚定共克时艰的合作信心。加强联防联控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经验交流,探讨开展传统医药合作,提升卫生医疗合作水平,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中国愿积极考虑中东欧国家疫苗合作需求。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妥有序恢复人员往来、推动复工复产,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投资主体是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Z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3.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4.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5.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聚焦互联互通,畅通联动发展的合作动脉。不断完善融通格局,携手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推进匈塞铁路等大项目建设,继续支持中欧班列发展。深化海关贸易安全和通关便利化合作,开展“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试点。

"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国内无违法记录,资信良好;

3.企业自身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公司的比较优势。


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三、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资料

1、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2、境内投资主体(公司)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3、中方投资的构成自有资金金额

4、中方投资的构成贷款资金金额,需要贷款合同一份;

5、向个人贷款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近一个月银行水单;

6、向企业贷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身份证和个人近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并加盖公章

7、境内投资主体(深圳公司)股东会决议1份;

8、境外企业投资的基本事由,项目说明书(新设项目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

9、境外企业中英文名称、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注册资本(中方占股份比例、外方占股份比例)、注册地址等信息。

10、加盖公章申请表格;


四、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1、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深圳商委备案;

2、领取证书,并到发改委备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申请境外投资电子钥匙();

4、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坚持务实导向,扩大互惠互利的合作成果。中方计划今后5年从中东欧国家进口累计价值1700亿美元以上的商品。加快中东欧国家农食产品输华准入进程,争取未来5年中国从中东欧国家的农产品进口额翻番,双方农业贸易额增长50%,中方倡议在中东欧国家合作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继续推进宁波、沧州等地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产业园建设。加强人文交流,以北京冬奥会为契机,深化体育合作。

"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Z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联系人 刘雨
,, 17324450009
87759506@qq.com
上一条 下一条
电话联系